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12日。
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特种橡胶助剂项目 | |||
建设地点: | 鹤壁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概况: | 拟在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厂区内对年产45000吨特种橡胶助剂项目进行改建。该项目于2022年11月审批,审批文号为鹤环审(2022)12号分为三期,其中一期工程年产10000吨特种橡胶助剂已投产并通过自主验收;项目二期构筑物已建成、部分产品设备已安装,三期构筑物已基本建成、设备尚未安装。变更后项目总产能不变为45000t/a:一期建设年产10000吨橡胶助剂(已建成验收,不发生变化)、二期产品规模由27500t/a变为18500t/a,三期产品规模由7500t/a变为16500t/a;且对二期及三期工程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为:增加 DBTU、TBTU、TBZTD、ZBEC、PDM、ZDA、ZDMA、SDBC、N-甲基苯胺、N-乙基苯胺 10个产品,保留原批复 11 个产品,其中保留的 3 个产品(分别为 UH-100、MBT、哌啶)产能调整,保留的 2 个产品(ZMMBI、DTDM)产能不变但工艺调整,仅剩原批复 6 个产品(ZMBI、CB-G、DIP、ZBS、MBI、MMBI)产能不变、工艺不变。项目变更后新增丙酮、甲苯、甲醇、溶剂油等原料,新增加特征因子甲苯、甲醇等,VOCs排放量增加1.1956t/a。项目总平面布置不发生变化,二期、三期部分产品进行调换及车间内产品布局发生变化;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总投资104265万元,环保投资1928.8万元。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处理系统排水、CS2水封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外排废水及蒸汽冷凝水、质检废水等。三期建成后废水总量约为533m3/d,利用一期建成污水处理站(规模1000m3/d;工艺为:混凝沉淀+微电解+催化氧化+深度水解+生化A/O+脱色深度处理)处理。二期工程压滤废水、一次洗涤废水、沉降废水、分层废水与三期工程三效蒸发水为高盐废水,采取MVR蒸发浓缩结晶回收盐,冷凝水引入污水处理站;二期、三期生产过程的水洗废水、反流回流废水、分层废水、二次水洗废水、蒸馏废水、离心废水及废气处理系统废水、二硫化碳水封废水、质检废水等高浓度废水采取混凝沉淀+微电解+催化氧化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MVR系统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进入深度水解+两级生化A/O+脱色深度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水在厂区总排口混合后排入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需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表2排放标准和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收水水质(COD:300mg/L、氨氮:30mg/L、BOD5:150mg/L、总磷:5mg/L、总氮:50mg/L、SS:150mg/L)要求,经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 (2)废气 项目二期、三期废气主要有: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含硫废气、蒸馏系统不凝气、储罐呼吸废气,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含尘废气,导热油炉尾气等。(1)含尘废气主要为二期、三期产品干燥、粉碎工段不含有机废气粉尘及包装粉尘、粉状原料投料粉尘,分别经设施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6根25米高排气筒(DA008-DA0013)外排,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颗粒物:10mg/m3)限值要求;(2)二期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后进入车间配套预处理装置,处理后产与二期配料、投料、蒸馏不凝气、储罐区呼吸废气等有机废气进入一期工程现有VOCs废气处理装置(一级高级耦合催化氧化+一级碱喷淋吸收(含除雾塔)+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树脂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废气经25米高排气筒(DA001)外排;三期工程建成后有机废气及现有一期工程有机废气接入新建VOCs废气处理装置(一级高级耦合催化氧化+一级碱喷淋吸收(含除雾塔)+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树脂吸附)处理后经25米高排气筒(DA014)外排,外排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非甲烷总烃:20mg/m3,颗粒物:10mg/m3)相关限值要求;(3)含硫废气,二期工程采取三级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7)外排,外排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非甲烷总烃:20mg/m3)相关限值要求;三期含硫废气处理装置克劳斯炉+双氧水氧化处理装置建成后二期、三期含硫废气进入该装置处理(并将二期碱吸收+一级活性炭吸附+25米高排气筒装置作为备用设施),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16)外排,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中表1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颗粒物:10mg/m3;氮氧化物:100mg/m3;二氧化硫:50mg/m3);(4)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均由一期建成并配套安装一级高级耦合催化氧化+一级碱喷淋+生物滴滤+一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4)外排,外排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指导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非甲烷总烃:2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5米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氨:14kg/h,硫化氢:0.9kg/h,臭气浓度6000)相关限值要求;(5)导热油炉采取低氮燃烧器+烟气外循环燃烧方式,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5)外排,外排废气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颗粒物:5mg/m3,氮氧化物:30mg/m3,二氧化硫:10mg/m3)限值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书》所提废气无组织排放各项控制及处理措施,原料储罐采取氮封措施并经密闭管道输送,加强建设单位加强设备、管线维护,定期进行LADR监测减少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对有机化学工业相关排放限值要求。(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为设备压缩机、风机、泵类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通过隔声罩壳、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置设备等措施,各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过滤废料、废催化剂、精馏残液、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机油、研发中心废料、物化污泥等,最大产生量150t/a,依托厂区一期建成150m2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规定,加强全厂各类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各类危险废物全部安全规范处置。一般固废主要是生活垃圾、生化污泥、纯水制备废RO膜,生活垃圾统一存放至垃圾桶,定期清运。生化污泥存放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纯水制备废RO膜由厂家回收利用,生化污泥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理。 (5)风险防范:本项目主要危险物质为N,N-二正丁基硫代氨基甲酸铜、哌啶、2-巯基苯并噻唑、N-甲基苯胺、硫磺、36%硫氢化钠、98%浓硫酸、苯胺、丙酮、丙烯酸、二硫化碳、二乙胺、溶剂油、氧化铜、一氯化硫、异丙醇、硫化氢、二硫化碳等;项目做好雨污分******消防废水池(1000m3),建设三级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罐区设置水喷淋设施、防火围堰,项目配套安装有害有害气体报警仪和泄漏报警装置、监控设施,全厂做好分级分区防渗处理;应急管理方面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与园区应急联动,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6)自动监测要求:有机废气排放口(DA001、DA014)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废水总排口安装流量、COD、氨氮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 |||
公众参与情况: | 已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众参与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 受理地点: |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 | 落款日期: | 2024年6月5日 |